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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加入时间:2008-8-21 14: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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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四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

  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第八条 租赁的国有土地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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