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县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具体调整办法为: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范围为: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缴费比例不变,仍按20%计算,即由原来每个月最低需缴纳养老保险费405.8元下浮至每月360.8元,这样,每个月可少付养老保险费45元。
缴费基数调整后,2008年10月—2009年4月期间,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804元—6762元确定。为方便已参保的个体劳动者,县社保中心对原已参保并按2029元缴费基数缴费的人员,从2008年10月起,将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1804元,参保人员无需到社保中心办理任何手续。如果参保人员不愿按上述调整基数参保的,可在2008年10月25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